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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有以下情况者,将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不得承担此类职务;
其次,若因为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名而遭到刑事处罚且执行期不满五年,或是由于犯罪行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且执行期不满五年的人士也不能担任这些职务;
再次,如果曾经担任过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那么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其担任上述职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此外,如果是因为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担任上述职务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年;
最后,对于那些个人背负着较大数额债务且尚未偿还的人士,也将被禁止担任上述职务。
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那么这样的委派或聘任将会被视为无效。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如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公司都应该立即解除他们的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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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4: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