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是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相关人员; 其次,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最后,还包括那些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成为本罪行为主体的资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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