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伙人用公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当事人双方应当尝试通过友好沟通及协商,商议出一个体面且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其中一方归还所欠资金的目的。
若协商无果,在必要时,主张权益的一方可以考虑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公正裁决并判决对方返还所侵占的款项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其次,倘若作为合伙人的一方滥用其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合伙企业的公共资金为个人所用,那么这种看似普通的行为就可能演变为触犯刑法的挪用公款罪行。 最后,挪用公款罪,即任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职务机构的职员若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擅自将本应归属单位的资金挪用于自家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为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未达到规定期限,但是挪用涉及金额巨大,进行非法盈利活动,或是实施违法活动,均应视为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然而,此类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经过行为人深思熟虑才做出的决定,他们明知道自己正在从事违法的挪用公款行为,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肆意妄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任何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会经历从轻微违法行为到严重犯罪行为的转变。 关键点在于该如何界定这两者之间的差别,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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