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国家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提供虚假文件证明之名而被控告的犯罪,其立案及处罚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对国家财产、公众或其他投资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须达五十万元; 其次是非法获取的利益必须达到十万元;再来就是造假的虚假文件价值超过一百万并占用了实际金额的30%或以上者; 此外还包括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中直接以物易物或间接接受他人贿赂等行为; 再者就是在两年以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犯案者;还有其它表现形式较为严重的案件也会被列入审理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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