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被侵犯的客体对象非常复杂,既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也涉及到侵害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运作及其职务廉洁性的问题,但重点还是在于对职务廉洁性的破坏;
其次,该行为从客观角度来看,表现为利用其所担当的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乃至通过其它非法手段来实现对公共财产的不当占有; 此外,行为人必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委派负责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士; 最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存在着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这一明确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