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团伙贪污的认定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确立和定型规范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职位权限,对公共利益进行私自挪用、盗窃、欺骗等行为,以及一系列的隐蔽手段来占有公有资产,如数目超过三万元却少于二十万元时,即可以被视为贪污行为,适用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而对于贪污行为的共同犯罪形式,通常定义为由两个或更多的、拥有贪污犯罪资格的个人,运用他们在职位上所得到的便利,或者是那些虽然没有贪污犯罪资格的人,但他们通过依赖拥有贪污犯罪资格的人所占有的职位权限,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并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的刑事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