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职务侵占罪在哪里定 |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应当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认为由犯罪嫌疑人逃亡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更为合适的话,也可将案件交由该地公安机关办理。 这里所说的“居住地”则涵盖了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所在地以及他们长期稳定生活工作的地点。 其中,所谓“长期稳定生活工作的地点”,是指当事人离开户口登记所在地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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