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我们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致评估与判断:首先,如果行为人A私自挪用了所在单位B的资金,且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那么这就符合了第一种情况的立案标准。
其次,如果行为人A同样是挪用了所在单位B的资金,但金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了营利性活动,那么这也符合了第二种情况的立案标准。 最后,即便行为人A并没有用于营利性的目的,如果其私自挪用了所在单位B的资金,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并且利用这些资金从事了非法活动,那么这同样符合了第三种情况的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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