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付的借款利息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多支付的借款利息在正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或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然而,对于多支付借款利息这一情况,其复杂性在于需要对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假如该多付款项的产生源于计算失误或是其他合理的缘由,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将此视为职务侵占行为。 不过,倘若有人故意操控借款利息的支付以达到非法获取单位财产的目的,那就可能涉及到其他范畴的犯罪问题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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