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涉嫌犯下挪用资金罪,这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
挪用资金罪,作为一项刑法罪名,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如果借款的主体是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并且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挪用资金罪。 例如,他们可能会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 或者他们可能会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例如投资经商; 再者,他们也可能会将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例如参与赌博等。 然而,如果借款的主体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虽然存在借款行为,但是并不符合数额、时间以及用途等方面的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判定为犯下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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