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阐述,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特指公司、企业及其它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内部职员。
这就意味着,这种违法犯罪的主体,属于专门的特殊类别,也就是,他们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比如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担任具备一定职责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这些具备此类身份的人士,凭借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各类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非法占有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便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此,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是否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看他们是否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特殊主体的身份要求。 如果股东同时满足了这个身份要求,并且他们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产,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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