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审查会用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二条所明确构建的概念与范畴,所谓“挪用资金罪”,即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型单位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位内的职权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者,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其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亦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依照此法条的具体规定,对于犯有挪用资金罪的罪犯,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数额巨大,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需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便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若犯罪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因此,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挪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各项条件,便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同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望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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