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给子公司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向子公司发放贷款并恶意挪为己用的行为,应被视为挪用资金罪的分支。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凭借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金额较大,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巨大,那么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涉案者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他们将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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