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挪用资金罪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构成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其次,他们必须是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借予他人; 再次,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金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并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的话,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惩罚。 然而,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这无疑会对其量刑产生积极影响,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而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犯罪者来说,甚至有可能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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