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湖南省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对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首先,若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内的工作团队成员,将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或转借予他人,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大于等于人民币五千元)且逾期未偿还满三个月;
或者虽然未逾期三个月,但其所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其次,若该工作人员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后,若该工作人员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挪用资金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该工作人员已将所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那么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若情节轻微,甚至可能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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