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因滥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应归属集体所有的资金挪为己有或借予他方,并使得此类资金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但是该笔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犯罪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挪用资金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其次,即使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但该笔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全额退还所挪用的资金,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可能免于或减轻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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