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如何判定挪用资金罪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派出所通常以“挪用资金罪”作为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裁定依据。在法律程序中,有三个关键性的要素需被确认:
其一,要证实被告的确实施了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既定事实; 其二,需要证明其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已经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存在着严重的情节,例如挪用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给相关单位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其三,必须明确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且未经合法授权。一旦上述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那么派出所将会依法将该案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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