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属于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占公有财产乃属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中担任公职,掌握职务权限的员工,若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比如供私人享用或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计入较大范畴并持续未超逾三个月,或者实际时间虽然不足以牵延出三个月,然而其涉及的金钱数额巨大,并且利用这笔款项从事了盈利性活动,抑或是实施了非法活动,均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名。倘若挪用资金的行为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所罗列的应予先行拘留的各项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如犯罪后意图自尽、潜逃或正在逃避追捕,或者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可能性,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措施。因此,在特定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挪用资金的行为确实有可能导致刑事拘留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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