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职务侵占罪律师怎么会见 |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其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提供辩护服务的过程中,律师所执行的会见程序,既是为了深入细致地掌握案件实情,又是为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责。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面对面交流,律师得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为之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协助他们理解即将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此外,律师还能在此过程中搜集到有利于辩护的关键性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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