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属于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即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在行使职权时,私自将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持续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偿还,或是尽管未逾期三个月之久,但金额较大且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抑或实施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2)挪用资金罪的主要责任人和实施者主要包括公司、各类企业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单位中的职员,唯独不包含国家公务人员。该罪行的主要侵害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资金使用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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