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企业之间的结合形式被称为“合资企业”,然而它们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通常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代表着职务身份的人员。 他们可能会利用自身的职权威力和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财务资源非法占为己有,而且通常数额较大。 一旦确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规,涉案者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具体而言,他们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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