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骗手段是否都构成强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欺诈行为并不一定全部符合强奸罪之规定。
强奸罪的成立要素首要在于违反女性的意志而与她们发生性接触。 倘若此种欺诈手段未能达到让女性无法、不知晓或不敢抵抗的地步,那么便不具备强奸罪之构成。 然而,若采用欺骗手法使得女性对于性行为的性质、对象以及后果等方面产生严重误解,进而违背了其真正意愿而发生性接触的情形下,便有可能触犯强奸罪的法律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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