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减刑不得超过几次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界的实际操作来看,对于强奸罪这一类犯罪的减刑次数并无明确且严谨的法定细则进行限制。
在此基础上,罪犯得以从轻发落所需经过的流程往往是基于其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个人行为所展现出的具体表现在判断的,其中会贯穿到罪犯是否真心承认自己的罪行,是否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是否愿意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等等方面的考量。 但是,减刑程序必须严守法定的一系列规范原则与条件框架,不容许出现丝毫偏差或越轨现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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