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是否适用不告不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系归属于公共检察机构审查并提出诉讼请求之范畴,此种情况下无法套用“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公共检察机构所负责的案件,主要是由国家设立的公共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出控诉,力求追究对于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强奸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此类犯罪行为必须由公共检察机构代表国家进行依法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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