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罪名转化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强奸罪的罪名转变情形,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类:在具体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之中,若其目的在于以暴力手段压制住受害人的抵抗行为,且在此过程中蓄意导致了受害人身心伤害严重,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即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致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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