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原告撤诉还成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尽管强奸罪被害人主动撤销诉讼并不等于该项犯罪行为便不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的法律认定并非依赖于被害人是否提起诉讼作为必要条件。 无论被害人事后如何选择,只要被告人实施了强奸犯罪的恶行,且其行为满足强奸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性侵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此类犯罪必将面临刑事追责。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被害人撤诉仅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围内的行为变化,这并不会对已经启动的刑事案件的定性以及量刑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即使在被害人主动撤销诉讼之后,只要控方提供的证据确凿无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仍将被判定为既定事实,并应依法接受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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