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强奸罪的诉讼程序开庭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六个阶段:
第一,庭审活动的前期筹备工作;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案情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阶段,公诉方、被告人和其律师将各自权责范围之内的证据提交到法庭作为审理依据; 第三,在各方出示的证据基础上,引出证人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辩论和质询,此阶段的目的在于求证事实真相; 第四,等内心确信证据事实无误后,当事人、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此进行深入的辩论和讨论,发表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第五,庭审进入尾声,被告人会有机会进行最后的陈述,以此表达自己的立场; 最后一步就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判决,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当庭或休庭后择期发布判决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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