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胁赔偿后能定强奸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强奸罪的构成元素需严密包涵以暴力、恐吓或是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倘若行为者运用威逼手段强行令妇女违背自我意志与其进行性行为,同时契合其他必要构成因素,例如实施了暴行或恐吓等行为,那么这样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被评定为强奸罪名成立。然而,仅仅通过威胁实现赔偿并不是直接可以判定为构成强奸罪名的强迫手段。我们所说的“胁迫”往往指的是用武力、心理压力亦或是非法手段向受害者施压,使其无从抵抗或不敢反抗。尽管威胁赔偿可以说是一种非道德的手段,但能否将其定义为构成强奸罪名的强迫手段仍需考虑到实际案例的详细情况来作出决断。若威胁赔偿的目的在于遮掩或降低强奸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抑或是其成为强奸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那么这种威胁可能会被视为该胁迫手法的一部分,进而使其构成强奸罪名。反之,如果威胁赔偿仅是孤立的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直接关联,那么其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名的强迫手段。总的来说,是否能够判定为构成强奸罪名还需要综合考量案例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威胁赔偿与强奸行为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并且满足了强奸罪名的其他构成要素,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强奸罪名。而如果威胁赔偿只是孤立的行为,与强奸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直接关联,那么其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强奸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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