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有哪两种手段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通常涉及到暴力性状与胁迫施加两种手段的共同运用。所谓暴力性状,乃是实施犯罪行为之人通过动用自身的体力或者借助暴力工具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等方式,以实现强行发生性关系之目的;而胁迫施加,则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地位上的优越性或者对受害人进行心理上的恐吓,从而达到强迫对方顺从自己意愿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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