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淫乱罪与强奸罪情节竞合时如何定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聚众淫乱罪和强奸罪的情节相互交错的案例中,法院往往依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进行裁决。基于此,强奸罪由于其严重的暴力性及胁迫特点,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权,更易被定性为重罪行列。据此,行为人的罪责主要被判定为强奸罪,并承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然而,对于聚众淫乱罪,其犯罪情节也会在量刑环节作为一种加重因素予以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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