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不成立能判猥亵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强奸罪以及猥亵罪乃是两种完全独立且性质各异的犯罪类型,其各自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前者,即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它非法方式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反之,猥亵罪则特指以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在某一特定案例中,若证据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为实现性侵目的而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该案便无法构成强奸罪。
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告人必然构成猥亵罪。因为猥亵罪的成立需满足以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这一条件。倘若证据揭示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有可能面临猥亵罪的刑事处罚。因此,强奸罪未获认定并不等同于必定会被判定为猥亵罪。是否构成猥亵罪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严谨的分析判断。若被告人确已实施猥亵行为,并且符合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将有可能被判定犯有猥亵罪。反之,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那么他可能无法被判定犯有猥亵罪。总而言之,强奸罪未获认定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判定为猥亵罪,而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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