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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在取保时间想外出怎么申请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付取保候审期间,如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关提出请求,同时详细陈述其出行的具体目的、预定的停留地点及预计逗留的时间长度等相关事宜。
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以后,将会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与您在交付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等等诸多因素进行详尽的审查评估。
如果执行机关判定您的出行行为不会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侦查、诉讼以及裁判过程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造成损害后果的话,通常都将批准您的外出申请。
当然,若是您的出行计划可能会引发涉及案件的负面效应或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可能性较高,那么执行机关也有可能会拒绝您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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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