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取保候审是谁通知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通知,通常情况下是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部门或国家安全机构来发布的。
在此基础上,当决定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以书面形式向被取保候审人居住所在地的派出所传达这一指令,以便他们能够依照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而在发出这些通知时,还会详细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在内的有关人士说明取保候审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之对应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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