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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1、对于已经必须依法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犯,但如果他或她身患严重疾病,便可以考虑通过取保候审这一手段来保障其人身权利;
2、对于不得不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犯,但是他或她处于怀孕阶段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岁的子女时,也有资格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3、若是在审讯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而目前掌握的证据并不充足,难以证实其实施犯罪的实际性,而且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判断,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给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待遇;
4、若犯罪嫌疑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其它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并且可能在调查期间外出逃逸,然而又无需进行正式逮捕的情况下,也能够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5、在向检察部门提出逮捕申请之后,结果未能获得批准复检和复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参照以上条款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6、在案件移交起诉给检察机构之后,同期检察院决定不对嫌疑人采取后续逮捕行动,公安机关同样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为该嫌疑人取保候审并进一步强化处理程序;
7、如果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取证、调查、审查及审判等环节都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更深入的审理查证工作,则可以将对那些仍遭羁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8、在司法鉴定的运作流程中,部分案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在宪法规定的期限范围内无法结束审理工作,在此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9、倘若在第一审阶段中,担任法官的人民法院判处某位犯罪嫌疑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然而判决尚未生效且被告还被关押在监狱之中,此时就必须先让原审法院改变强制措施,如从原来的铐紧囚禁变为监视居住或者是取保候审;
10、当第二审阶段的法庭审理工作正在进行时,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犯被羁押的期限已经达到了原审法院对他或她判处罚金的刑期标准,那么也是可以实施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八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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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3: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