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三个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未经依法决定、批准或者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范围;
2.倘若被保释人变更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3.当接到被传唤的通知时应立即接受传讯出庭。 遵循以上的相关规定属于取得保释资格之人的法定义务所在,若有违反之情将会导致原先获得之保释资格被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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