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机关可以更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负责执行机构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进行调整。
例如,当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发生改变,以及在出现其它法定原因时,原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司法机关便有可能将职能转交至其他机构。 如案件由公安部门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检方即有可能承担起监管被取保候审者的职责。 然而,此种权力的转移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且必须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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