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条款中所讨论之取保候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情况:(1)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之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对于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已能有效降低其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的可能性,则可考虑采用此种手段;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正处于妊娠期间或是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此类情况亦可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4)当羁押期限届满而其涉嫌之案件尚无完结之日,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推进,此时亦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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