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停止职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是否需要暂停当事人的职务,此问题需以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定。
一般而言,如果所涉案情与当事人的公务职责并无关联,并且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对案件调查没有产生直接干扰的话,通常是无需暂停其职务的。 然而,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的特殊性导致其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间接或潜在的影响时,那么其职务则有可能被暂时中止行使。 比如,在公共机构任职的人员一旦涉及到重大职务犯罪,其职务有可能会面临停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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