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日期如何扣除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被给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再度触犯相关规定时,他们已经缴付的保证金将有可能面临被部分或全额没收的处置,这同时也伴随着对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分析,以便判断是否需要命令他们写下深刻的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以寻求担保,或者实行监视居住以及采取逮捕措施等多个选择。
而在取保候审这段时间内,并不会将其计算在内作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时间。 在取保候审期内,若案件未能因为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那么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都将继续进行,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不能被扣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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