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写的什么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矫正措施期结束后,被矫正者需谨遵相应规定同时,应按照规定要求,按时向执法机关呈报自身行为动态。
通常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撰写专门性的信函。 然而,如若执法机构对此有所希望或配以特定规制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矫正人员依法依规行事,例如不得随意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市区、城镇,或者禁止干扰证人提供证据等,那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需求制作一份详尽的保证书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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