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离开本市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如若想要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必须获得相关执行机构的批准。
这里提到的执行机构通常是指取保候审的决策部门,即我们常说的公安机关。 不过若是由检察院或法院所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那么批准权则属于上述相应的机关单位。 在申请离境之时,申请人务必提供充足且合法的理由,例如必须前往医院就医,或是遭遇亲属丧葬事宜等等。 反之,如果未经批准私自离境,将会面临严重后果,包括可能终止取保候审的资格并改变强制性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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