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住所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采取该措施的人员必须要确保自身所处居所的稳定性,以便于执行机构能够进行更好地监督与管理。
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前不得擅自脱离其居住所在地区或者县级行政区域。 如果他们的居住地址发生了变更,也需及时通知给相应的执行机构知晓。 不仅如此,针对他们的居住环境,还须满足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这一条件,从而可以保障取保候审人士的生活需求得以实现,并且有助于促使他们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限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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