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满三十七天后流程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第三十七日,通常会有两种可能的状况发生。
首先是,若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那么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逮捕措施; 其次,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此外,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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