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法院收监到哪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之后,倘若被告经由法庭判决需要再次被拘留收监的话,通常会被送往当地的监管机构——看守所进行监管。
这主要是因为,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保障性措施,然而,一旦出现了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或案件发展情况发生重大转变等特殊情况,由法院判定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羁押收监时,取保候审便无法再发挥其保护性的作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 其次,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第四,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对于那些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若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将面临着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处罚,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检讨并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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