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宣告人为几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行使设定以及解除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行为的机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权力机关。
所谓“取保候审”,实质上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管辖权限,将由相应的权力机关进行裁定并宣布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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