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期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都有权决定对未被逮捕或已经被捕但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他们逃脱调查、起诉及审判,而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程序。
这种方式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担保人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保证书,承诺他们将随时听候传唤,不会在此过程中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羁押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就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1.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他们可能会被判长期徒刑,而采取取保候审则能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3.当他们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我照顾能力,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时,采取取保候审也能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4.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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