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局长必须批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并非必然须由局长批准实施。
实际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批准的权力应当依据每一个具有个体特性的案件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职能划分进行明确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利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在公安机关内部,通常是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批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局长才能行使此项权力,其他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同样可以执行批准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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