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变更取保候审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逮捕措施转变为取保候审,通常情況下须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及指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觉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应当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 而公安机关在决定将被捕的人释放或变更逮捕措施时,亦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需参照案件的各类具体情况,涵盖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案件的推进程度、社会危害性是否发生变化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 又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再者,若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便有可能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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