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住怎么监控去外地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于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若被取保人员需远赴他地,通常应当向执行机构报告相关事宜,同时申请核准同意。
执法机关会全面评估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取保人员的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后,方才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此过程中,执法机关有多种手段对被取保人员进行持续的监控管理。 其中包括定期勒令被取保人员至指定场所履行报到义务,以便掌握其行踪动态及生活状况; 可能与被取保人员的所在社区、所属单位或亲属建立联系,借此了解其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如何; 甚至可能采用现代化的电子监控设备,例如定位手环等技术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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