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案部门如何协助执行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程序性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具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在此过程中,负责相关案件办理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据一整套严谨且严密的程序与规则来协助执行这一关键环节。 首先,公诉机关必须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嫌疑人详尽明了地告知他们在这一时期内所需遵循的所有规范政策,比如若没有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则不得擅自脱离所在地的市、县、区; 倘若其当前的住址、就业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话,他则需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予以报告等等。 其次,办案部门有责任对此类人员的行为举止与行踪加以监控,并定期评估其行为表现及动态信息。 此外,每当侦查机关发现已获保释的被告人或嫌疑犯违规行事之时,他们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诸如没收其保证金或者调整现行的强制措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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